硬質合金青島—內蒙古國土廳關于下達2012年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內蒙古國土廳關于下達2012年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包頭市、錫林郭勒盟、赤峰市國土資源局: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2年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27號)要求,現將國土資源部確定的2012年我區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下達給你們,請監督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2年我區第一批稀土氧化物(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輕稀土為25000噸,全部分配給包頭市包鋼集團公司;鎢精礦(三氧化鎢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1050噸,分配給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鎢礦主采300噸,太仆寺旗金地鎢業有限責任公司鎢礦主采350噸,西烏珠穆沁旗烏道倫達壩二道溝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200噸,赤峰市維拉斯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銅鋅多金屬礦綜合利用200噸。
二、包頭市、錫林郭勒盟、赤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9〕165號)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鎢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
(一)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制度和合同書制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盟市國土資源局簽定責任書;盟市國土資源局要與旗縣國土資源局簽定責任書;旗縣國土資源局要與礦山企業簽訂合同書。務必于2月底前簽定完畢報廳。
(二)盟市、旗縣國土資源局要落實專人負責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發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旗縣國土資源局要監督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也將不定期的對礦山企業的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礦山企業應確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礦和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盟市國土資源局應于每月3日內將上月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每季度末3日內鎢礦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報廳。
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對鎢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對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超控制指標開采、違規出讓鎢和稀土礦采礦權行為的,廳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上報指標執行情況,如因為盟市、旗縣延誤上報數據,造成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未及時按規定將我區的數據上報國土資源部,廳將對相關盟市、旗縣國土局進行全區通報批評。
四、請盟市、旗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和當地統計部門進行溝通,務必確保各項數據一致。各地在執行總量控制指標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廳。
聯系人:楊志強、劉敏 電話:0471-4215471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